拾得遺失物處理說明
一、 本院一樓服務台受理拾得遺失物招領之交存登錄,並依所查聯絡資料,聯繫失主領回,如有冒領情形,自負法律責任。
二、本院拾得遺失物招領(本院失物公告招領期間為1個月)

1. 公告1個月,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者等,公告期滿(1個月)未經認領,送交轄區派出所(太平派出所)處理;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,公告期滿(1個月)無人認領,同意授權由本院處理;如屬不具或不適合保存之經濟價值物品,得予以銷毀或送交資源回收單位。

2. 證件或金融卡等卡片類物品,寄回各發卡機關。

3. 拾得遺失物為食物類,若判斷無法儲存,則於當日17點丟棄。

三、認領公告遺失物,請於公告期間內上班時間(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30分至17點30分;如遇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暫停服務) ,攜帶身分證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至「本院一樓服務台」領取。

服務台遺失物招領公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