拾得遺失物處理說明
一、 本院一樓服務台受理拾得遺失物招領之交存登錄,並依所查聯絡資料,聯繫失主領回,如有冒領情形,自負法律責任。
二、本院拾得遺失物招領(本院失物公告招領期間為1個月)
1. 月初整理上個月之遺失物品,並在整理後送交轄區派出所(太平派出所)處理。
2. 遺失物品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者等,於內政部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於公告後6個月內可上網認領或至發文單位認領;遺失物品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者,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,同意授權由本院處理,不適用或非具經濟價值,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。
3. 拾得遺失物為食物類,若判斷無法儲存,則於當日17點丟棄。
三、認領公告遺失物,請於公告期間內上班時間(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30分至17點30分;如遇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暫停服務) ,攜帶身分證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至「本院一樓服務台」領取。